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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时间:2004-04-01 00: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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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地点: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新闻大厦五楼 邮编:830001 电话:(0991)8557742

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区“双语”学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提出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依法监督执行全区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管理全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
(三)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提倡鼓励和指导各民族互学语言文字,制定全区“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具体措施并提出表彰奖励办法;协调、指导全区开展“双语”学习活动。
(五)主管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组织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指导新疆翻译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六)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我区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实施全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区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推广规划和措施;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审定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并编制全区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
(八)负责组织区内和国内外有关民族语言文字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监测研究语言文字发展动向;负责语言文字领域文化保护工作;规划我区与有关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小组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语委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翻译、保密、信访、接待、宣传、资料、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提案办理、文件审核、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自治区民语委网站;协调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申报及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新疆语言文字史志编修工作。
(二)语言文字工作处
全面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措施;依法监督执行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管理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负责全区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咨询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全区语言文字科研发展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推广应用;负责各民族语言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和人名、地名审音定字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双语”学习工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全区“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督查全区开展“双语”学习工作并提出表彰奖励办法;研究制定全区“双语”学习工作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写全区“双语”学习教材、电子音像资料;承担全区语言文字翻译及翻译培训工作;指导新疆翻译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职称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与保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语委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各1名)。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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