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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时间:2004-04-01 00: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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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地点: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71号 电话:(0991)2864354 邮编:830001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新增农业遥感监测应用职责。

(四)加强自治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自治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自治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设施农业、外向型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自治区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参与农业地方性法规文件和规章的起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自治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自治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自治区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自治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棉花等自治区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棉花等自治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自治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自治区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提出自治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制定有关自治区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自治区大宗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自治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承担提升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自治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自治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自治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区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七)承担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制定自治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自治区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制定并实施自治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自治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承办自治区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自治区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二)指导协调地方国有农场(园艺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

(十三)根据规定,管理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局)、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农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修志、信息、保密、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组织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厅属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自治区农业执法监察局)

组织拟订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有关自治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自治区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拟定自治区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承办国际国内农业会展。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自治区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参与制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农业项目稽查管理办公室、农业受援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自治区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政策建议;引导自治区农业结构调整;承担自治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指导自治区农业项目管理和稽查工作;承担农业援疆受援综合协调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教育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治区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自治区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自治区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区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自治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八)园艺特产处

拟订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宏观管理自治区设施农业生产和基地建设,提出发展设施农业的政策建议;指导自治区特色农作物、蚕桑、养蜂、花卉等的生产及结构布局调整;制定特色农作物、蚕桑、养蜂、花卉等生产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自治区农业对外开放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提出促进外向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农业涉外事务;承担自治区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自治区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在自治区实施的与国际合作的农业项目;承办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处

拟订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自治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发展;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总农艺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农业厅履行的发展“一村一品”相关职责,由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承担。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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